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
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意味着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意识到全球共同行动是保护臭氧层工作取得成功的必由之径。然而,这时的《议定书》并未建立一种机制来帮助发展中国家采取控制措施。在此情形下,我国政府在1989年召开的《议定书》缔约方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设立保护臭氧层国际基金的建议。1990年在英国伦敦召开的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建立多边基金机制的决议,并将其写入《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议定书》将缔约方分为按《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和不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两类。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是指人均年消费《议定书》附件A所列受控物质少于0.3公斤的发展中国家,目前169个缔约方中有124个属于这一类型。根据决议,多边基金由不属于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第五条款国家提供财务和技术合作。
过渡性多边基金于1991年开始运行,并于1992年12月成为正式基金。
多边基金的建立创造了一个全新的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机制,这一机制的特点是:
正是由于多边基金的机制这些特点,使基金能够成功运转并取得骄人成绩,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密切协作,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典范。
多边基金的政策和增资问题由缔约方大会决定。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负责监督基金的运行,多边基金执委会秘书处协助执委会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并监督四个国际执行机构执行的多边基金项目的实施,秘书处在组织上隶属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环境署是多边基金的司库。
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由非第五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各7名代表组成,正副主席在这两类代表中轮流产生,任期一年,执委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执委会的作用是:开发基金操作的政策,项目批准条件;监督政策实施;批准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批准投资项目和其它淘汰活动并监督和评估多边基金项目的实施。
基金执委会秘书处:基金执委会秘书处于1991年在加拿大成立,它的工作范围包括:开发三年滚动计划和基金支付体系;监督执行机构的花费和活动;准备政策文件和其它文件;审查、评估投资项目、国家方案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负责执委会、各国政府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
执行机构:四家国际执行机构与执委会签署了协议,承诺帮助第五条国家准备国家方案、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为项目开发和实施提供技术援助,并及时传递信息。这四个国际执行机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署、联合国工发组织和世界银行。
多边基金的资助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国家方案的准备;机构加强;技术援助活动;投资项目。
国家方案:国家方案是第五条款国家申请多边基金赠款的基础,也是该国履行《议定书》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方案中阐述受控物质的使用状况,进行淘汰的机构设置,淘汰的行动计划及申请多边基金赠款的项目清单等。多边基金目前已向102个第五条国家拨付了580万美元用于国家方案的准备,其中60个国家方案获得了批准。
机构加强:机构加强的目的是帮助第五条国家提高淘汰受控物质的能力,其主要措施是帮助建立和加强国家臭氧办公室,以便全面高效地管理受控物质的淘汰工作。多边基金已经在100个第五条国家中提供了建立和运行国家臭氧办公室的费用。
技术援助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转让。通过这些活动能够帮助第五条国家采用新技术和选择最佳替代技术。
投资项目:它是多边基金所资助的最为重要的和所占份额最大的一种类型,占基金资助额的3/4。投资项目的实施与ODS的淘汰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
由于多边基金的建立,到1994年9月,共有93个发展中国家加入了《议定书》,其中包括一些ODS主要生产国和消费国。目前,加入议定书的第五条款国家已达到124个。
《议定书》要求第五条款国家于2010年实现对主要ODS的全部淘汰。由于多边基金所提供的财务支持,在国家方案已获执委会批准的60个第五条款国家中,40多个国家承诺在2010年前提前实现ODS的淘汰,他们的淘汰量占第五条国家中ODP淘汰总量的30%。同时还有很多国家承诺对部分受控物质提前淘汰。这将直接减少对臭氧层的损害。
自多边基金建立以来,执行委员会已召开了28次会议,批准了2700个项目,批准资助金额87600万美元,这些项目涉及110个第五条国家。这些项目的实施将可以淘汰11.9万吨ODP的受控物质的使用和42000吨ODP的受控物质的生产。截止到1997年,已经实现了46160吨ODP的淘汰。
多边基金是向第五条国家提供技术转让的主要工具。在所有的消费行业,由于多边基金的作用,有益环境的替代技术成功地转让给第五条款国家。